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2)

2024-05-06 03:54

1.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2)

 
         (3)日后调整事项的处理:根据会计准则日后调整事项的规定,甲企业日后事项涵盖的会计期间为2009年1月1日(报告期下一期的第一天)至2009年3月10日(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本题中,2009年2月10日法院宣判,证实了企业在2008年的12月31日存在的现时义务,即负债45万元,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调整2008年度的会计分录及财务报告。具体会计处理为:
         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与现时义务之间的差异调整:由于预计负债计提金额为50万元,而实际负债45万元,说明之前营业外支出多计,应调增损益类账户(调整营业外支出),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
         借:预计负债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
         45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0
         营业外支出多计,则利润少计,相应的所得税费用也同样少计,因2009年3月12日甲企业才完成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可以调整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万元×25%)
         12500
         负债实际发生,结转递延所得税资产。此时,预计负债实际发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以转回,调整所得税费用账户。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000
         同时,50万元此时可以在税法上进行抵扣,应税数额比资产负债表日减少50万元,应交税费减少12.5万元(50×25%),应调减损益类账户(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
         2009年2月15日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450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0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为贷方3.75万元(-5+1.25+12.5-12.5),将其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并调整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75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62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3750
         ――任意盈余公积
         1875
         (4)调整会计报表:
         甲企业偿还债务“银行存款”账户减少45万元和“其他应付款”减少45万元属于2009年度的现金流量变化,应当调整2009年度的现金流量表,不对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调整。
         (5)所得税费用无法调整的特殊处理:如果甲企业完成汇算清缴的日期为2009年2月5日,已经向税务机关交清所得税款,无法再调整报告年度应交税费科目,则无需作前面分录①和②。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余额的分录将变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000
         调整盈余公积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7500
         ――任意盈余公积
         37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0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2)

2. 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

未决诉讼,是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之前,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担责任的可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第三,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金额。

3. 未决仲裁是什么?

未决仲裁是指企业涉及尚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这是因为,如果企业胜诉,将不负有任何责任;但若企业败诉,则负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责任。即一旦有待决的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时,企业即应视为一项或有负债。

处理原则:
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供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映该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未决诉讼,使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尚未确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损失,这些都涉及到单位的资产问题。为此,要求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其未决诉讼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充分反映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说明,这就要求财政部制定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讲,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
第二,影响或有事项未来结果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如果无法估计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当说明不能作出估计的原因。
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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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仲裁是什么?

4. 未决诉讼的什么是未决诉讼

本条所讲的未决诉讼,是指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的正在进行过程中的民事诉讼,不包括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是指企业涉及尚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这是因为,如果企业胜诉,将不负有任何责任;但若企业败诉,则负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责任。即一旦有待决的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时,企业即应视为一项或有负债。